哪些地方不许养狗?
城镇中设有禁养区的地方不许养狗,一般为市中心区域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养犬:
1、住宅小区、居住等人群集中区域;
2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美术馆、体育场馆、车站、码头、商场等公共场所;
3、登记部门。在禁养区内已经饲养的犬类,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处理。
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。犬类留检场所不得饲养除流浪犬、弃养犬、没收犬以外的其他犬类。犬类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登记造册,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:
1、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,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,养犬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类留检场所认领;逾期未认领的,按照无主犬处理;
2、对无主、流浪犬只以及依法没收的弃养犬和禁养犬进行留检,对其中的合法犬只,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领养。